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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富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發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闕璦琤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李思靜律師
            潘怡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闡明兩造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