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68萬8,895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068萬8,8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