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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被告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1 萬1,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萬0,0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4萬9,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