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力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碧玉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
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