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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力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玉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 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