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亞樵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9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