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瑋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可宏
原 告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浩宏
被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 萬7,
089 元(計算式:2,219 萬8,863 元+392 萬8,226 元=2,612
萬7,089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萬1,944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4萬944 元(貳拾肆萬零玖
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