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瑋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可宏 原   告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浩宏 被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 萬7, 089 元(計算式:2,219 萬8,863 元+392 萬8,226 元=2,612 萬7,08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1,944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4萬944 元(貳拾肆萬零玖 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