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鄉○○○○00號信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伯特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於110年1月19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
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5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