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畊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穩立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法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至原告固另提出有合意本院管轄條款的「工程
委任契約書」一份,
惟該份契約文書並未經
兩造用印大小章簽署之,原告
起訴狀第2頁亦
自承前開契約書書面交付被告後,被告
迄未簽署交回原告等語,自
難認兩造於本件起訴時已經有以文書條款合意本院管轄。準此,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合意管轄之
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