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祖嘉
即再審原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普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隆協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再字第3號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66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計2萬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