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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0號
原      告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華 
被      告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賴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書狀暨其至原告處蒐證之光碟等證據資料,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7日之書狀暨證據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