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智字第38號
原 告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正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前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書狀針對原告之主張為實質答辯,為利
兩造就訴訟之爭點充分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之民事
答辯狀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