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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國王車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證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恩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易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 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 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 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 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 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 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 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 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4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經營國王車訊KingAutos網站(htt ps://www.kingautos.net),每日更新國內外新款汽車車訊 ,全球汽車賽事、試駕報告、超跑介紹等最新的汽車情報, 並收錄超過80種以上汽車品牌的深入資訊)。國王車訊網站 文章係原告員工進行外電翻譯並加上編輯心得撰寫成文並刊 載於國王車訊網站,按著作權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由原告 取得國王車訊網站文章之著作財產權。詎原告發現被告恩威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之VIEWS台灣網站(http://www.views-tw.com),未經原告 授權,由被告公司員工違法全圖文抄錄國王車訊網站文章高 達220 篇,顯侵害原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 被告公司及其員工已侵害原告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 保障之重製權及依著作權法第26之1條第1項規定保障之公開 傳輸權,原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之文章,依著作權法第88 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起訴為著作權法事件,依 原告主張本件爭點應為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之著作權,自 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智慧財產事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 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