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國王車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證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恩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易恩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
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
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
或數項
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
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
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
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
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
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43號裁定
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原告經營國王車訊KingAutos網站(htt
ps://www.kingautos.net),每日更新國內外新款汽車車訊
,全球汽車賽事、試駕報告、超跑介紹等最新的汽車情報,
並收錄超過80種以上汽車品牌的深入資訊)。國王車訊網站
文章係原告員工進行外電翻譯並加上編輯心得撰寫成文並刊
載於國王車訊網站,按著作權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由原告
取得國王車訊網站文章之著作財產權。
詎原告發現被告恩威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之VIEWS台灣網站(http://www.views-tw.com),未經原告
授權,由被告公司員工違法全圖文抄錄國王車訊網站文章高
達220 篇,顯侵害原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
被告公司及其員工已侵害原告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
保障之重製權及依著作權法第26之1條第1項規定保障之公開
傳輸權,原告
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權之文章,依著作權法第88
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起訴為著作權法事件,依
原告主張本件爭點應為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享有之著作權,自
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智慧財產事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
情形,依
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