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