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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王國材即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翁焌旻律師       洪邦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 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77年7月6日經主 管機關交通部許可設立,嗣經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 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交通部核予許可,有交 通部109年1月9日交航字第1080607404號函、第11屆第8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2份、 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 業發展基金會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 目的及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