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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潘文炎即財團法人中技社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技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技社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於 109 年1 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如附件所示, 並經經濟部於109 年2 月14日以經商字第10902403980 號函 許可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前揭函文 、董事會會議記錄、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相對人捐 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2 頁、第 85頁),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 條、第 7 條、第9 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第18條部分,核 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 請,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僅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依前所述,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 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