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潘文炎即財團法人中技社之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技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技社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
非屬
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於
109 年1 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如附件所示,
並經經濟部於109 年2 月14日以經商字第10902403980 號函
許可變更,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前揭函文
、董事會會議
記錄、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相對人捐
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2 頁、第
85頁),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 條、第
7 條、第9 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第18條部分,
核
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
請,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僅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依前所述,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非
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乃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