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古素琴即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會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
經查,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於9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許
可設立,
嗣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並已經教育部許可,有教育部108年12月23日台教社
(三)字第1080173558號函、第5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簽
到簿、捐助章程2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
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如附
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
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
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