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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古素琴即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會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於9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許 可設立,嗣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並已經教育部許可,有教育部108年12月23日台教社 (三)字第1080173558號函、第5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簽 到簿、捐助章程2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 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如附 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 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