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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第
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於民國10
  9年3月17日召開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提案討論本基金會章程第7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案,經決議通過,並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1091611644號
  函覆核定,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及
  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
  9年4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 1091611644號函、108年12月23日
  第十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
  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七屆第
  二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
  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如附件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