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法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第
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於民國10
9年3月17日召開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暨
監察人會議,提案討論本基金會章程第7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案,經決議通過,並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1091611644號
函覆核定,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及
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事項,
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
9年4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 1091611644號函、108年12月23日
第十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
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七屆第
二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
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如附件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核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