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 GROUP LTD.)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被 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峻瑋律師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海商字第四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或
承攬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主張
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台幣1,537,401元,
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事件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