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海商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松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妍緹律師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4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