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LOGISTICS
GROUP LTD.)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COSCO ENGLAND SHIPP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馬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妍緹律師
許峻瑋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4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