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九年度保險字第三十四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
問題者(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
參照)。
給付原告受訴外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產險公司)請求賠償承攬運送貨物所致損害,而原告請求是否有據,係以南山產險公司向原告請求之訴訟法律關係(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是否成立為據,有另案民事
起訴狀、載貨證券為憑,
堪認另案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