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
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訴訟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該案原告
上訴後,已成立和解在案,有該案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27號
準備程序筆錄為憑,茲原告陳明本件已無訴訟必要,撤回本件訴訟,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