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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海商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3號審理,該案件業經撤回上訴,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審理,於113年6月5日判決確定,本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業經撤回,有查詢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