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字第26號
原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樹藤建設有限公司
受告知人 喜仕多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喜仕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主 文
本件應由游凱翔為原告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惟此規定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原告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0年12月17日,法定代理人由郭阿美變更為游凱翔,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
嗣游凱翔於111年3月7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