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紫晴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109年度消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人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
按原審判決給付外,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