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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欽
代  理  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健身房生意,因市場競爭與成本過高,導致入不敷出,而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決議解散並報請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而聲請人今仍積欠如附表1所示之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844萬8,915元,聲請人僅有如附表2所示之債權263萬7,794元、現金存款916元及如附表3所示之其他動產殘值11萬3,620元等剩餘資產,是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依法聲請宣告准予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對於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迄今積欠如附表1所示之債務844萬8,915元,而負債已大於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乙節,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全年度損益表、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欠費明細表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轉帳傳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應收股東往來對帳單、自願離職證明書、債權相關證明函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79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9頁至第168頁),是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無法清償其債務等情,應認定。
  ㈡至聲請人固主張其對如附表2所示之債務人享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共計263萬7,794元,然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均已為解散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且該等債務人亦已表明無力償還(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8頁),是聲請人縱對如附表2所示之債務人享有債權263萬7,794元,惟該等債權是否確能收取,顯屬有疑。又聲請人主張其仍有如附表3所示之其他動產殘值11萬3,620元云云,然該數額僅為一估算值,且均為已使用之健身器材,是否得如數售出變現,亦非無疑。依此,聲請人現存資產中,僅有現金存款916元堪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以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倘本件以2年計算,上開存款金額是否足以支應其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再加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財團費用,實有疑義。
  ㈢再者,聲請人雖截至109年5月14日止已無滯欠稅款,然其仍積欠健保署108年7月滯納金1,626元及同年9月至109年3月保險費12萬9,020元(滯納金另計)、勞保局108年9月及108年11月至109年3月勞工退休金8萬4,413元(上開未繳勞工退休金之滯納金另計,自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1倍為止)、108年10月至109年3月間保險費暨墊償提繳費6萬8,105元(其中6萬7,935元為優先債權、170元為普通債權,上開未繳保險費之滯納金另計至保險費繳納日之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等情,有健保署109年5月6日健保北字第1090006014號函、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9年5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1090454891號函、勞保局109年5月14日保退二字第1091308762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1頁至第251頁),又聲請人亦自陳其另積欠其員工許晉耀、蔡佩樺資遣費2萬3,037元、4,070元,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積欠之債務中,至少有31萬101元屬優先債權,則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可供形成破產財團之資產,自不足以清償前揭優先受償債權,若再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前述破產財團之相關費用,勢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造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1: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清冊
債權人名稱
種類(發生原因)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應付租金(每月租金)
45萬4,818元
2.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保全費)
2萬6,400元
3.
盛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服務費用)
6,825元
4.
集品音響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服務費用)
1,115元

5.
一乙今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客車租賃)
2萬1,018元
6.
富毅電器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服務費用)
800元
7.
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42萬1,107元
8.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30萬1,500元
9.
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京華城營業處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9萬8,400元
10.
運漢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6萬2,000元
11.
動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2萬1,000元
12.
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81萬1,800元
13.
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5,700元
14.
全面崴創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8萬4,000元
15.
瑜珈勁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65萬9,000元
16.
動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26萬6,158元
17.
台灣運動健身產業協會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4萬元
18.
威克特國際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萬1,000元
19.
全面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560元
2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應付費用(健保費及滯納金)
8萬2,102元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5月6日健保北字第1090006014號函所示,聲請人尚積欠108年7月滯納金1,626元及同年9月至109年3月保險費12萬9,020元(滯納金另計),合計13萬646元。
2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應付費用(保險費滯納金)
5萬8,573元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14日保退二字第10913087620號函所示,聲請人尚積欠:
1.108年9月及108年11月至109年3月勞工退休金8萬4,413元(上開未繳勞工退休金之滯納金另計,自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1倍為止),該單位仍提繳生效中,後續之勞工退休金將按月另行核計。
2.108年10月至109年3月間保險費暨墊償提繳費6萬8,105元(其中6萬7,935元為優先債權、170元為普通債權,上開未繳保險費之滯納金另計至保險費繳納日之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該單位仍加保生效中,後續之保險費將按月另行核計。
2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應付費用(勞工退休金及滯納金)
3萬7,485元
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應付費用(營業稅)
4萬4,220元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9年5月14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1090454891號函所示,截至109年5月14日止,聲請人已無滯欠稅款。
24.
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往來(資金週轉)
390萬1,395元
25.
濰薪工程有限公司
應付費用(修繕及保養費)
850元
26.
陳盈凱
應付費用(員工代墊款)
2,982元
27.
許晉耀
應付薪資(資遣費)
2萬3,037元
28.
蔡佩樺
應付薪資(資遣費)
4,070元
合計844萬8,915元(經本院函詢編號20至23之債權人後,左列金額應更正為850萬9,699元)

附表2: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清冊
編號
債務人名稱
種類(發生原因)
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
(新臺幣)
1.
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251萬6,494元
2.
圓昇運動顧問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2萬9,000元
3.
圓心體能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1萬2,000元
4.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往來(資金週轉)
    8萬300元
合計263萬7,794元
                            
附表3:     
星星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動產清冊
名 稱
單位
原始購買價格(新臺幣)
原始總金額
(新臺幣)
1.
女槓
6,150元
1
6,150元
2.
競技用槓片(5KG)
1,725元
3
5,175元
3.
競技用槓片(10KG)
2,400元
2
4,800元
4.
競技用槓片(15KG)
3,038元
2
6,076元
5.
競技用槓片(20KG)
3,600元
2
7,200元
6.
包膠配重片(1.5KG)
345元
2
690元
7.
包膠配重片(2.5KG)
450元
1
450元
8.
包膠配重片(1.25KG)
287元
1
287元
9.
包膠配重片(5.0KG)
1,150元
3
3,450元
10.
快速卡扣
225元
2
450元
11.
划船機
2萬4,000元
1
2萬4,000元
12.
TRX
6,000元
2
1萬2,000元
13.
滾筒(彩色)
233元
6
1,398元
14.
瑜珈墊(薄)
218元
8
1,744元
15.
齊眉棍
350元
2
700元
16.
BOSU球
2,800元
3
8,400元
17.
彈力球
100元
2
200元
18.
VIPR
1萬2,000元
3
3萬6,000元
19.
置物架
2,000元
2
4,000元
20.
parabell
3,000元
5
1萬5,000元
21.
porbar
1,000元
3
3,000元
22.
slide mat
2,000元
1
2,000元
23.
parabell架
3,000元
1
3,000元
24.
拳套
300元
2
600元
25.
彈力帶
50元
8
400元
26.
音響
8,000元
2
1萬6,000元
27.
滅火器
800元
3
2,400元
28.
閉路電視
300元
5
1,500元
29.
ikea無門木櫃
1,000元
1
1,000元
30.
方形沙發
2,000元
3
6,000元
合計17萬4,070元(聲請人主張殘值為11萬3,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