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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美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下列之最新資料:
  ㈠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聲請人現任職務之最新服務證明、薪資收入證明,及現有財產、債權、債務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主張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及股東,請提出最新債權額為何及相關證明;是否已獲得強制執行名義?已否聲請強制執行?現執行狀況為何?
  ㈣永美科技材料股份公司目前財產狀況如何,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資產負債表。又該公司股票最近1年內之交易價值若干?亦請提出相關證據。另聲請人持有永美公司之股票經鑑定之價值若干?請提出最近2個月內鑑定報告供參。
  ㈤聲請人擁有之專利權證明書及最近6個月內鑑價報告。
  ㈥請陳報破產財團所需之費用(含1、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費用;2、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費用;3、破產管理人之報酬)預估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二、聲請人雖於聲請狀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清冊,惟請依本裁定附件之格式提出,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就資產未列明價值部分,除標明價值外,應提出證明及計算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且該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交易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