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夢奇地科技有限公司
葉芸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㈠上訴人主張曾於108年10月間提供原證4(2019冬季視覺行銷企劃案)、原證5(報價單)、原證6(報價單)之文書予被上訴人,請具體說明係於「何日」以「何方式」提供予「何人」,並提出如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
佐證。
㈡上訴人主張原證9係屬原證11報價單中何項目之工作內容?上訴人主張原證9係何時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討論?
㈢原證11報價單項次1之「12/18與場記共同整理建檔服裝商品分類,選與確認定MD主視覺商品特性」,此部分項目內容具體為何?
㈣原證11報價單項次2「拍攝前確認服裝與運送」,所謂「確認服裝」之內容為何?與項次1、項次3之工作內容有何區別?
㈤對於被上訴人
抗辯原證11報價單項次2「拍攝前確認服裝與運送」之「運送」部分實際上僅有攔一台計程車等語,上訴人有何意見?
㈥原證11報價單項次5之「平面作品美編排版外加系列組合商品」是否包含上訴人所主張之修片100張之工作?所謂「系列組合商品」內容為何?
㈦原證23光碟內「本次拍攝前製作業過程之影像及照片」內之各檔案,請以附表方式具體陳明各檔案之內容、拍攝時間、出現人員為何人。
四、被上訴人應補充說明之事項:
㈠請具體說明被上訴人所抗辯
兩造於108年10月間約定之拍攝內容為何?原先約定拍攝日期為何?
㈡兩造究有無於108年10月間約定前往五指山拍攝動態攝影?
㈢被上訴人是否係於109年1月15日取得上訴人所提供修圖後之相片之USB?(即原證23光碟內容中「最後完成修片100張」影像)
㈥請提供被上證1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108年12月25日至109年1月30日間之對話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