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李育倫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法定
代理權,逾期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抗告程序
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張效榮為法定代理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張效榮
非抗告時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