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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抗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榮(依抗告狀記載)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李育倫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張效榮為法定代理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裁定提起抗告,張效榮抗告時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