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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長欣邦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宗翰 


相  對  人  華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溫
宗翰」,應更正為「温宗翰」。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