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黔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關於本院一O八年度小上字第七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黔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黔德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
駁回上訴,然聲請人
閱卷時查無原告(即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8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中對
被告黔德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提出契約原本為如何答辯,而有了解之必要,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清償債務事件之108年10月3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而系爭事件業於109年1月31日經本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查明
無訛,
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且未逾法定聲請期間。又聲請人就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本院108年10月3日(實係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亦據其敘明如上,
堪認其已表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
本件聲請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