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柯廷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康和皇家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平時工作事務繁忙,無法出庭確認開庭情況,為了解開庭期間雙方攻防辯論情況,確認是否與律師所述一致,與卷宗證物進行比較、研擬對策、確認法官見解及是否合乎法律程序等法庭原貌,因此聲請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於109年6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進行詳細確認,並將光碟與卷宗一併存證處理,以備未來不時之需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