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捷琳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馮琴屏與
被告躍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
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為瞭解案情進行情形及訴訟程度,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有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係
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且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
閱卷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