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滿志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芳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其向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經本院臺北簡易庭
駁回其訴,其不服提起
上訴後,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下稱
本案訴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為確認本案訴訟開庭內容,
爰依法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於109年5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本案訴訟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