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全鴻印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潘榮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而論,
債務人提起再審之
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
聲請人與
相對人前因清償借款事件涉訟,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84號判決確定(下稱原
確定判決),聲請人
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8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109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事件,業經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訴,有該判決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核已未符前開規定且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
本件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