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再字第376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陳德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