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匯旺興業有限公司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73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