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君林建設有限公司
洪堃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4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