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永利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
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