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羅康鴻
被 告 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