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三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侯燕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身分證影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交付最新身分證影本,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財產權涉訟。
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