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 告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582元(計算式:2,503,793元+5,836,789元+=8,340,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