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莊善雄
被 告 利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之法定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萬5,95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5,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爰命原告於如
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