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萬7853元(美金28,787元×民國109年7月6日
訴訟繫屬當日之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元,元以下均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