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被 告 樺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638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7,471元,業經確定,故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4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