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灣區帷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
被 告 楷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呈隆
被 告 全日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紀文奇
被 告 張翰明
吳玉麟
鄒惠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
被告楷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楷律公司)、全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日公司)對臺灣區帷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下稱帷幕牆公會)會員資格不存在,係主張楷律公司、全日公司與帷幕牆公會間會員資格不存在,計有2項訴訟標的,且該2項標的
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之情形,應各別徵收裁判費,並因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此第1項聲明各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另原告先位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林呈隆、吳玉麟、張翰明、紀文奇及鄒惠雯分別對帷幕牆公會理事或監事資格不存在,計有5項訴訟標的,且該5項標的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之情形,應各別徵收裁判費,並因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亦應以165萬元定此第2項聲明各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2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5=825萬元);又原告先位聲明第3項係主張帷幕牆公會於民國108年9月19日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下稱
系爭決議)不成立,該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
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本項訴訟標的亦應核定為165萬元,綜上,先位聲明第1項至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320萬元(330萬元+825萬元+165萬元=1,320萬元)。另本件原告
備位聲明第1項至第2項之請求同先位聲明第1項及第2項,備位聲明第3項係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則依
上揭說明,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同為1,320萬元。經核原告就先、備位聲明均係就會員資格、理監事資格及系爭決議有所請求,其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