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林士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峰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6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陳報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