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勝鈞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萬5,000元(即
債權人即
被告於本件執行事件
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