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給付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准予將
兩造所締結「SAP雲端服務訂閱合約書」之訂閱費用部分依「甲方每季須依其實際使用之總份數給付訂閱費予乙方,而每份之訂閱費應以美金12.41元計價」之方式為調整,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原告並未表明
上開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日後
本案訴訟審理時若有情事變更,法院仍得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