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群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民事起訴書
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069,77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支票號碼DA0000000號、面額為2,356,142元之支票一紙,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25,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