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陳福泰
高閤澤
莊永鋒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屋頂平台違建,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
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拆除之屋頂平台違建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正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所占用屋頂平台面積,同時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